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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9458.92㎡土地涉嫌被非法侵占的事实与证据

  一、资产转让主体资格,应该是一建公司转让。不是张桂丰个人转让,协议原件只有张桂丰名章,没有一建公司公章,如果有原件,请出示。

  二、一建公司资产处分机构,不是张桂丰个人,应该是一建公司职工大会或是职工代表大会,协议书没有一建公司最高权利机关,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签字。

  三、该协议书签订时间是2001年3月19号,但2001年4月1日由建设股份公司退回一建公司166.48万元的财产中,就包括这9458.92㎡土地,该土地抵押借款,抵押在城市投资公司借款30万元,2001年12月9号才还款,抽回作为抵押物的此宗土地,此宗土地即入股又抵押怎么能转让。

  四、1999年1月1日一建公司入股至2001年4月1日由建设工程股份公司为一建公司劳保支付全部工资详细账目拿出来和我们对账,1999年给开支87.750元,2000年每月每个人开200元,其它的钱是一建公司自己给开的。

  五、由政府规定的社保基金收取时间是2001年1月1日,2002年由德惠市城乡建设局收取并支付。2001年由王文海公司收取(建设局王红利主任告诉我们职工的《有录音》)既然2001年就收取社保基金,2003年还用交30万元社保钱吗?一建公司土地抵押借款30万元,被人以材料款名义分三次转走,一建公司已经停产了,30万元干什么了,谁用了,钱却由一建公司还了。

  六、从2001年4月1日一建公司退股到2002年1月4日绿园区法院执行办公楼,建设工程公司一直在一建公司办公楼办公,西加工厂一直占有使用,给一建公司租赁费每月9000元,账上有记载,后来传票被人更改,但账没改了,现金账和其他收入一直记载这笔钱,张桂丰始终不往出拿这两本账,我们有复印是禹英梅记的账。

  七、属于我们一建公司的502㎡带锯车间,产权于2000年6月21日被张桂丰和王文海以借款为由签了一份既无借款金额,又无还款时间的所谓的借款合同,给强行占有。

  根据以上证据证明,属于一建公司的9458.92㎡土地使用权涉嫌被王文海和张桂丰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占有,并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了土地使用证,以上任何交易都是违法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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