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四稿)(节选)
- 一级建造师
-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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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四稿)(节选)
一、来电
2012年4月22日15:50,有自称省国控公司监察室xxx主任的人给我的手机来电:“你是黄剑平吗?”我说:“是。”他说:“省纪委转来你的一封举报信,关于省一建伪造法院裁判文书的,有一页半,你能来一趟吗?”我说:“当然可以,但我得准备一下材料,我得让我的材料有很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他说:“你下星期二之后来,我需要出差一趟。”我说:“好的。”双方通话9分34秒。
二、新发现
2021年5月3日,我提交《骗子的套路:给你讲一部分事实,关键的地方偷换概念(构陷和造假)!》。5月24日,省国资委向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系统的办理方式一栏填入【告知】,点击【告知】,页面弹出:黄剑平先生: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21年8月7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
同日,该委在下一行的办理方式一栏填入办理,在文件一栏填入“附件1”,但点击“附件1”,页面没像往常一样弹出内容。
2021年6月1日,我换了一个网吧上网,发现以上“附件1”经点击显示出了其内容,其全文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文件(红色粗体字)
关于省国资委转来黄剑平
《信访转办单》的回复
省国资委:
2021年5月11日,我司收到江西省国控公司转来贵委交办的《信访转办单》,信访人黄剑平向省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提交了编号为“2021050990244”的信访件,我司现就所诉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拖欠社保费、内退工资问题
1986年黄剑平冒充罗建平之名在江西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读书,于1989年冒充罗建平之名进入我司下属单位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一建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4年5月才发现黄剑平是冒充罗建平进入省一建公司工作的。省一建公司于2008年11月解除与“罗建平”的劳动关系。“罗建平”与省一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省一建公司均已及时足额支付了“罗建平”的劳动报酬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
黄剑平不服,于2009年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2月1日,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与黄剑平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二、省一建公司应在双方服从本裁决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内,协助黄剑平将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合计17个月黄剑平的劳保生活费3836.9元从银行取出。三、考虑黄剑平家庭实际困难,在双方服从本裁决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内,省一建公司按黄剑平22年劳动年限,每年补助一个月,按南昌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金额,补22个月,总计补助金额为12760元。四、在双方服从本裁决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内,省一建公司协助黄剑平将其社保账户转为个人账户,做好相关更名手续并补缴社保至2008年12月份,2009年1月后由黄剑平缴纳。五、黄剑平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2010年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0年6月3日作出判决(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一、省一建公司解除与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二、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省一建公司协助黄剑平从银行取出“罗建平”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的劳保工资。三、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省一建公司支付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14529元。四、驳回黄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黄剑平就相同事项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前后诉讼标的相同,属重复起诉,于2017年6月19日驳回了黄剑平的起诉((2016)赣0104民初1241号)。黄剑平不服裁定,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赣01民终1611号)。
鉴此,省一建公司已于2008年11月解除了与黄剑平的劳动关系,并已支付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买断工龄费用)。黄剑平早已不是省一建职工,根本不存在拖欠社保费和内退工资问题,完全是其一厢情愿、异想天开的无理要求。
黄剑平对法院已做出的终审判决不予理会,对自己签署的承诺出尔反尔,对已获得的补偿拒不承认。三番五次就已经回复的事项反复无理信访,严重影响我司的正常工作,希望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能予以制止,以保证我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关于虚假裁判文书问题
黄剑平多次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他自己是非常清楚的,多次的法院判决((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2016)赣0104民初1241号)、((2017)赣01民终1611号)都可在法院档案中查询到。如果黄剑平认为省一建伪造了虚假的裁判文书,他完全有权去法院或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申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加盖的公章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每一个字都缺少多个笔画,而且很不清楚、猜想其公章内的文字应该如此)
2021年5月21日
我的反驳意见如下:
(一)、省国资委又一次没作出任何考证、评判、决定,只是转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纯属敷衍塞责(渎职)。
(二)、回复函中提及四份裁判文书,但没有以附件的方式提供,其自知是省一建公司伪造的,心虚,只要提供,破绽很多,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
(三)、回复函中写:“黄剑平多次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他自己是非常清楚的,多次的法院判决((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2016)赣0104民初1241号)、((2017)赣01民终1611号)都可在法院档案中查询到。如果黄剑平认为省一建伪造了虚假的裁判文书,他完全有权去法院或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申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1、2021年4月16日,我当面向(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陈胜华提出调档案出来二人共同考证以下他和陈一萍是否参加了开庭并在开庭笔录中有记录、是否参加了合议并在合议记录中有记录,陈胜华说:“不能调案卷。”一个民事案卷,有啥不能调的?他心虚恰恰说明有假。
根据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节选)》,2021年4月16日,我向陈胜华提交了《假裁判文书遭媒体多次曝光,相关法院、纪监委、政法委全装瞎》(该文11页,附件3份),在该文打印件的第3页的最下方,我亲笔手写了这样一条诉求:请求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出具一份关于(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因存在一系列错误和缺陷而无效的裁定书给我。这一条诉求我当面向陈胜华亲口表达过。11时50分,在法官约见室,杨邑利(《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初1241号)的审判长、原民事庭庭长、现立案庭庭长)和陈胜华在法官约见室共同接待了我,并由书记员胡安琪制作了笔录,我在笔录的每一页的下方均签过名并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说相符。”以下是笔录的节选:
杨:我们今天的对话全程录音录像,你现在来法院有什么诉求或请求?
黄:请求法院出具一份裁定书,请求法院裁定(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无效,无效理由详见《假裁判文书遭媒体多次曝光,相关法院、纪监委、政法委全装瞎》,理由在第三页。
杨:你现在目前还有什么意见?
黄:你们要高度重视这份材料,你们要把这份材料交给分管民事庭的副院长和院长,如果你们这里怠慢的话我马上就去找区政法委和区监察委和区纪检委,而且现在这个事情国家信访局已经将我的信访材料转交给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正在等着法院的结果。我发表了很多文章,文章中实名举报了这些假裁判文书,并且通过省监察委网站向各(级)纪检监察委进行了实名举报,产生了查询码,但一年多过去了,始终没有得到反馈,本人很有意见,已经正式向国家层面和国际社会请求监督,这个国际社会是真正的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其中还包括联合国组织,省建工系统给省长信箱的回复函上的公章是假的,通过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可以看到。具体细节(详情)文件(指《假裁判文书遭媒体多次曝光,相关法院、纪监委、政法委全装瞎》)里都有。详见第十页第十一项所有款项。
杨:看完笔录后确认无误后签字。
今天是2021年6月3日,至今49天,区法院没有任何音讯,法院、纪委、监察委都这个德行,长期不给答复,我向国际组织投诉、请求监察或监督,他们还好意思请片警来转告我涉嫌侵犯国家主权、干涉我国内政。
2、陈胜华的狡辩
《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的节选之一:
我指着上面加盖的公章说:“看,公章斑驳,谱字是繁体字,稻麦穗的线条发胀,(天安门只有一个空白的轮廓而无细致的图案,齿轮只有一个空白的轮廓而无细致的图案),符合萝卜公章的特征。而贵院(2016)赣0104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上的法院印章的谱字不是繁体字。”
陈胜华说:“法院可以对公章进行更换。”由于他的方言的口味很重,我有些没听清和听懂,问:“你说什么?”陈胜华说:“法院可以对公章进行更换。”我还是有些没听清和听懂,问:“你说什么?”陈胜华说:“法院可以对公章进行更换。”这回我听清楚并听懂了,但我被他的高论惊愕不已:所有单位的公章的图案在雕刻前都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并指定具有雕刻资质的单位制作,哪里可以随便更换?如确有更换,请出具、出示对应的报告、批文、手续等证据,不能你说更换了就更换了!
3、杨邑利的狡辩
《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的节选之二:
之后,我想找副院长、院长、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把打印的《假裁判文书遭媒体多次曝光,相关法院、纪监委、政法委全装瞎》各给他们一份,我特别想询问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上级有没有将我的一篇或多篇举报信批转下来,办理情况如何?但我转念一想,还是等几天,听口气,陈胜华应该会有所作为。
11时35分,正在我彷徨之际,我看到杨邑利和陈胜华迎面走来,我赶紧迎上去与杨邑利握手并说:“陈胜华同志将材料给了你吗?我请求贵院出具一份关于(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因存在一系列错误和缺陷而无效的裁定书给我。”
杨邑利(原为民事庭庭长,现为立案庭庭长)说:“材料上没写呀!”
我从提包中拿出另一份打印的《假裁判文书遭媒体多次曝光,相关法院、纪监委、政法委全装瞎》,翻到第3页说:“在第3页的最下方,我亲笔手写了这一条诉求。主要理由有几条,第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部未手写签名。”
杨邑利说:“不需要签名。”我指给他看并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杨邑利说:“你看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有签名吗?”
我准备反驳他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还没有公章呢,它是省略了,以此避免被人描摹、模仿、伪造!”,但他的手机响了,他进入房内接电话去了。
备注:到了这个份上杨邑利还要死磕,法院真是烂透了。
4、怎么办
《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节选之五
陈胜华一再用自己的智能手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三个省一建公司的相关信息,陈胜华说:“能查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但查不到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任何信息,怎么办?”
好办,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唯一、全资股东是省国资委,我们找省国资委讨要说法就好了。
5、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节选之六
陈胜华说:“你原先找过我一次。”我说:“是的,大概是2014年或2015年,你当时在行政审判庭,(你当时的态度很恶劣,你当时也是说不记得,不肯调案卷。)(我当时也找过陈一萍,她的态度更恶劣,而且高声地尖叫,我害怕别人误会我非礼她了,吓得赶紧走了。)”
备注:我当时不懂法,现在想起来了,开庭前,书记员只拿了部分对方提交的证据给我,朱文辉一人主持的开庭没有组织双方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请注意:判决书第7页中罗列了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的证据都采信(被告非法取得的证据及其妄自得出的结论本应排除出证据行列)。判决书通篇没有关于质证、每一份证据是否采信及其理由的表述,结合二个审判员不参加开庭、加盖假公章、三个审判员只署名不签名、超出原告的请求事项进行判决、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以偏概全、判词中有语法错误和法理错误,我判定被告与合议庭(或朱文辉)进行过事前、事中、事后的串通(策划、布局、推演、算计)。
我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帅志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擅自调查取证、并挟裹居委会私设公堂、制作口供,且对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以众欺寡、以众逼供,如此取得的非法证据本应排除出证据行列。”(而且,罗建平身份证上的住址为南昌市青云谱区啥啥啥,口供上加盖的公章却是南昌县啥啥啥居委会,所以,这个居委会可能是假冒居委会。)
4、担心与不信任
我说:“请看《假裁判文书遭媒体多次曝光,相关法院、纪监委、政法委全装瞎》的第3页,我在最下方手写了以下文字:请求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出具一份关于(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因存在一系列错误和缺陷而无效的裁定书给我。”
我进一步解释说:“我不请求贵院重审,因为我担心再次出现假裁判文书,我对法院已经完全失去了信任。裁定无效的裁定书给我后,我会自己去找省国资委协商(该委应该有政策法规处、法务部或法律顾问之类。)。”坚持交涉和博弈,应该会有结果,怎么着也比与法院干耗强。
(四)、回复函中写:“黄剑平不服,于2009年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2月1日,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与黄剑平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二、省一建公司应在双方服从本裁决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内,协助黄剑平将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合计17个月黄剑平的劳保生活费3836.9元从银行取出。三、考虑黄剑平家庭实际困难,在双方服从本裁决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内,省一建公司按黄剑平22年劳动年限,每年补助一个月,按南昌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金额,补22个月,总计补助金额为12760元。四、在双方服从本裁决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内,省一建公司协助黄剑平将其社保账户转为个人账户,做好相关更名手续并补缴社保至2008年12月份,2009年1月后由黄剑平缴纳。五、黄剑平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第一份裁判文书的虚伪性,《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中的描述如下:
附件1:《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311号)。
证明事项:其三位仲裁员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46条,该《裁决书》至今未生效,形同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最大的噱头是: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给我的裁决书上,三个仲裁员全部没有签名。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裁决书起码需要首席仲裁员签名或两个以上仲裁员签名才能生效,三个仲裁员全部没有签名,可认定仲裁员邓三荣参与了伪造,因为:
1、该无效裁定书是邓三荣(省仲裁委主任)给我的。
2、首席仲裁员是项叶萍,邓三荣是仲裁员。
3、邓三荣(省仲裁委主任)具有掌管委公章之便利。
4、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限,省仲裁委受理其反诉是一种故意枉法行为。
5、而且,省仲裁委没有向我发送反诉申请书的副本(含其附件,即:书证),令我非常被动和不利。
(备注:在邓三荣用语言暗示“你不要拿着材料跑了啊,我离开一下。”的情况下,我只拿到了部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根据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见附件)和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见附件),2008年7月发现,2009年10月22日才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早已过了一年期限(备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这种反申请居然被受理并合并审理,足见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手段(公关能力或强奸能力特别强大)。
(备注二:落款时间为 2021年5月21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的“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文件《关于省国资委转来黄剑平<信访转办单>的回复》”中写:“直到2004年5月才发现黄剑平是冒充罗建平进入省一建公司工作的。”)
从法理的层面界定,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意味着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经错失、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我因此获得了大赦,这种大赦是由法律的溯及力决定的,而法理就是世界上最大的理,任何狡辩和强词夺理在法理面前都相形见绌。
根据本文的附件5(我的工作证)和附件53(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落款时间为2019年07月2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的《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中写:“老建工集团及下属企业已按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备注:老建工集团指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中包含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即:二个省一建公司由此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沦为被监护人,省国控公司为其监护人。
所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并单独应诉的行为纯属自欺欺人的诈骗行为。
(五)、如此多的低级错误(让业界蒙羞)
针对第二份裁判文书的虚伪性,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中的描述如下:
南昌:关于呈请对以下审判员进行处分的举报(简写)
南昌市青云谱区监察委员会:
一、KQ中文网、武汉门户网、凯迪社区(以案说法)、今日头条、企业头条、澳客门户网、中国观察网、华夏观察网、金华门户网、阜阳资讯、财评热线、泸定门户网、天天百姓网等媒体发表了《南昌:一份充满低级错误让业界蒙羞的判决书》和《南昌:关于呈请对以下审判员进行处分的举报》。
二、《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见本文附件)中存在以下低级错误,这些错误太低级,我指控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故意枉法:
第一条判决: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备注一: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备注二:本文的附件5为我的工作证,本文的附件53为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根据这二份证据,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其应诉行为纯属诈骗)。)
2008年11月12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黄剑平:你与省一建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条判决的意思是: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3年前签订的、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这一期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有效。
1、劳动合同只能在合约期内依法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它已履行完毕,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法,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提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病句。
3、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第一、三条判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列。
4、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未参加开庭。书记员、代理审判员朱文辉、对方的诉讼参与人(二个),加上我(原告),这五个人都是人证。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判决书上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故意枉法,以致该判决书因缺乏基本要件形同废纸,至今无法生效。
黄剑平、(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163.com
备注一:其加盖的法院印章中的“谱”是繁体字,图案斑驳,线条发胀,符合萝卜公章的特征。
备注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三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擅自调查取证、并挟裹居委会私设公堂、制作口供,且对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以众欺寡、以众逼供。2、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私自调查、取证并作出结论,这些结论未展开论述和论证,而是一笔带过,符合故意构陷的特征,如此证据本应纳入非法证据,剔除出证据行列,但这些证据却得到采信。
备注三:退一万步,假如该判决生效,以上第一条判决也因语法错误和法理错误无法理解和执行。因为:1、我的工作证上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提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提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病句。3、就算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但七年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劳动合同只能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内解除。何况,此前形成了8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存续至今达21年,小计29年),假被告也没提出对这这四段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如何看待和处置。
备注四:2019-11-29,我通过省监委举报网站成功向青云谱区监委提交了以上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15HE9IC20B0I0DVC383X),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询结果为: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18个月没反馈查处结果,请问:区监委这都什么工作效率?!)
(六)、 针对第三份裁判文书的虚伪性,《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中的描述有二段,其一如下:
根据本文的附件5(我的工作证)和附件53(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冒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承接建筑工程但拒不负责偿还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各种债务(拖欠职工社保费,拖欠职工待岗工资、内退工资,挪用职工改制安置费,拖欠银行贷款等),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占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房地产和房地产被征收款。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打算如何处理?我热烈欢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偿,以合法的方法赖账。我对广大职工倒大霉而一小撮管理团队占尽便利、既得利益者们对倒霉者们进行无底线地压制和陷害充满愤怒。
针对第三份裁判文书的虚伪性,《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中的描述有二段,其二如下:
法院可别又犯迷糊的后记篇之一!(简写篇)
南昌市监察委:
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7年8月发表了《当天塌了时,我期望父母来自天堂的鼓励与安慰!》、《江西:法院食言,让我空等将近2小时!》、《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可别又犯迷糊!》,其阅读人数在1万至6万之间。以上文章指证:
一、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二、落款时间为2019年07月2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的《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中写:“老建工集团及下属企业已按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备注:老建工集团指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中包含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即:二个省一建公司由此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沦为被监护人,省国控公司为其监护人。
所以二个省一建单独应诉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
法院本应追认省国控公司为适格被告并应诉。在我再三指出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合议庭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纯属故意枉法。
三、文号为(2016)赣0104民初1241号的《民事裁定书》(见本文附件)上只有审判长杨邑利、人民陪审员钟先来、人民陪审员李静的署名而没签名,根据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和法发〔2015〕13号第6条,这种裁定书无效!赤裸裸地欺骗原告,天理何在?!
四、该裁定书上加盖的法院公章是假的,因为公章明显有隔膜感、灰暗感,国徽中的麦穗的线条明显变粗了,麦穗的形状、位置、数量明显走样了,以上差异凭肉眼就能看出。2017年7月7日我进入会议室向刘国根院长在内的与会者指出公章是假的,有人把我骗下楼并刘院长未履约接待。
五、裁定书故意认定事实错误:后诉二个被告,前诉一个被告。诉讼标的不相同。后诉中有11条诉请与前诉不同。故不属重复起诉。(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存在多条低级错误且未生效(详见《南昌:一份充满低级错误让业界蒙羞的判决书》)。
备注:提交时间2019-12-11 ,被举报人:刘国根(院长)、杨邑利、人民陪审员钟先来、人民陪审员李静。查询码(157G0B33I8FBH326VJ4K)。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询结果: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17个月没反馈查处结果,请问:市监委这都什么工作效率?!)
(七)、针对第四份裁判文书的虚伪性,《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中的描述如下:
以未经宣判等为由,我拒收针对以上一审的、材料收转中心通知送达的二审裁定书,详见下文:
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之后续篇之一(简写篇)
江西省监察委:
一、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7年8月发表了《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之补记!》、《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上诉人紧急求助!》、《当天塌了时,我期望父母来自天堂的鼓励与安慰!》、《江西:法院食言,让我空等将近2小时!》、《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可别又犯迷糊!》,其阅读人数在1万至6万之间。
以上文章指证:
1、案号不对:送达回证上写(2017)赣01民终1609号,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上的案号为:(2017)赣01民终1611号。)
2、审判长陈建华在窗口当面拒收回避申请书并自己决定自己和另二人不回避,并说以上决定只口头告知。
3、根据民诉法第46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在我已向院长信箱投入回避申请书的情况下,居国屏院长至今未有任何回应。
4、缺少宣判程序,无法证实裁判文书的内容真正出自合议庭的合议结果。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的第340条,二审裁判文书必须经过宣判。何为宣判?我的理解是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应当全部到庭,由审判长向原告、被告宣读裁判文书,合议庭对当事人的提问进行当场解答、释明,当场送达、交接裁判文书。所以,材料收转中心没有代行宣判、代行送达裁判文书的权力!何况,材料收转中心已发生过将加盖假公章的裁判文书送达给我的事件。
5、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法院本应追认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为适格被告并应诉。在我再三指出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二级法院的合议庭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纯属故意枉法。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审判员只署名没签名的裁判文书无效!
7、综上,我拒收材料收转中心的送达合理合法,请贵委查处、督办、回复。
备注:举报时间为2019-12-10,查询码(157FJ231E4H3D8LZOI68),被举报人为居国屏、陈建华、杨邑利等人,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询结果: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17个月没反馈查处结果,请问:省监委这都什么工作效率?!)
(十)、回复函中写:“鉴此,省一建公司已于2008年11月解除了与黄剑平的劳动关系,并已支付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买断工龄费用)。黄剑平早已不是省一建职工,根本不存在拖欠社保费和内退工资问题,完全是其一厢情愿、异想天开的无理要求。”
1、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规定
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2、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字面意思理解,它属于馈赠、救济、施舍性质,没有证据和线索证明它等同买断工龄费。
二、其冷血和铁腕远比人们的想象要残酷
1、本文的附件44为《关于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通知》”【赣一建司发(2010)第03号】。该通知的最后一句话为:本通知下发以后,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不再逐月发放。即:省一建公司以此通知为契机,对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开展重新审查,并以种种借口停发其生活费。我的遭遇属其个案,省一建公司的冷血和铁腕远比善良者的想象要残酷,出尔反尔。
2、根据我的工作证和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无传承或变更关系。拜托后面二个骗子公司不要染指我的劳动争议案。后面二个骗子公司冒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资质承接工程但拒不偿还其债务(拖欠职工社保费、待岗工资、内退工资,挪用职工改制安置费,拖欠银行贷款等)。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占用工程公司的房地产和房地产被征收款。他们不还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唯一的股东(省国资委)必须还!天下哪有这种便宜事?!
3、本文的附件43“关于印发《部分员工内部退养和待岗分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一建司字(1998)第04号】。该通知第2页中写:男年满五十周岁,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也可办理内退手续。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省一建管理处(俗称留守处)工作人员陈敬先当我的面说过:劳保生活费只有精神病人才能享受。我的档案中可能真有这种埋汰人的东西。我是以“肾小球肾炎”申请病退,没有以精神病为由申请病退。如此污名化,导致我求职、觅偶、生活、生存均倍增困难、压力和歧视。自2004年5月至今十八年,我承受的污辱和损失,给多少经济赔偿都不足以抵偿。
4、“关于印发《部分员工内部退养和待岗分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一建司字(1998)第04号】。该通知第4页中写:4、允许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经批准调出本公司或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办理挂编手续。
但我的档案被放置在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不是我自己联系的,到底属于挂编还是属于其他,不得而知,很明确,在我事后才得知的情况下,此事又属于一个阴谋。
六、我称另二个公司为空壳公司和骗子公司的原因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空壳公司和骗子公司的原因如下:
1、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以下简称“省工商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而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省工商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3、据《公司法》第19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股东只有认缴额,没有实缴额(空白未填)。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二条第(五)项,真实出资才能成为合法的股东,只认缴不出资纯属诈骗。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查获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
5、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6、41条,新公司与老企业名称非常近似,应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但当事单位和省工商局(现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死磕、玩赖、拒绝纠正。
6、2019年7月26日及近日,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新公司、老企业多年未公示其企业年报,有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9、13、16、17条。
七、劳工血泪具体指什么
1、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搬到建设路原物资公司办公楼办公时,黄国勤和蔡力践任其负责人,在楼梯口贴满了文案,主要条款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公司职代会通过讨论决定的改制方案的条款。(理解得执行,不理解也得执行。)(备注:这种方案其实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
据此,我判断:省政府拨付的职工改制安置费被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占、挪用了。
备注:只要不是个人侵占、挪用,我国反腐机构和司法机构基本就没有兴趣查处,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深谙此道。
2、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中写:“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人(含劳保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离退休1549人,抚恤208人。公司为2735名在册职工缴纳社保,离退休人员不缴纳而是领取社保,公司无义务为抚恤人员缴纳社保。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备注:省政府拨付的职工改制安置费中,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保历史欠账,包含劳保人员、内退人员、40%生活费人员、抚恤人员的直至退休的工资和社保。
《关于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通知》”【赣一建司发(2010)第03号】。证明事项: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此通知为契机,对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开展全面、重新审查,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停发其生活费。
这部分人是就业困难人员或其他困难人员,将他们推向社会,自然又增加了其户籍地和居住地政府的负担和压力。
3、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执行以上政策。
4、综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串通、布局、刀口舔血的方法,掠夺劳工们(职工们)的血汗钱,这些战利品的受益人是这二个公司除下岗职工以外的留职人员,特别是管理团队,他们以认缴但零实缴的方法获得了数额不等的股东分红和股东权力,并利用股东权力进一步进行利益输送、贪腐。
八、我家本应得到国家的人文关怀和人权照顾
根据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对象及接收对象为我黄剑平、送达人为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帅志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写:“黄剑平:你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中写:“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发生严重亏损并扭亏无望,需要大批裁员。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职工不得下岗。(备注:我一家四口,妻子钟华金无工作,女儿1994年12月21日出生,截至2008年12月十四岁,我妻子和女儿属城市户口,我父亲1936年9月1日出生,截至2008年12月七十二岁,在国家财政没破产的情况下,在国企没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偿债务以达到合法赖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盈亏和债务由国家兜底负责到底,具体由对应的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唯一股东)负责兜底清偿,如国企申请破产,根据《公司法》,国资委以认缴额为限负责赔偿,所以,我本属不能被裁员下岗的职工,相反,我家本应得到国家的人文关怀和人权照顾。)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1月12日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2年前签订的(1996年10月20日)、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七年前(2001年10月19日)已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劳动合同只能在合约期内依法解除,因为它已履行完毕,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二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不可解除。
退一万步,就算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蛮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至今也没有获得二倍的赔偿金。综合所有的线索、证据、情况,我认定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拖欠我的内退工资、部分社会保险费。
十五、吃劳保
《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节选之三
备注:吃劳保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公司经理李三颜主动跟我说的,他说:你去医院弄一份有病的证明,我给你办理吃劳保。以上事实有如下二份书证可证明:
1、第一份书证为《南昌市第三医院住院门诊证明书》【NO 0056685】(见附件)
姓名:罗建平(手写) 性别:男(手写) 年龄:36岁
服务单位或住址:(空白未填)
诊断:慢性肾小球肾炎
意见:(空白未填)
医师:xxx(手写、为避免给人家招惹是非,在此特隐匿其真实姓名) 2004年5月8日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市第三医院医务科
以上证明书的原件我给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公司书记谭毛三,所以,我手头只有复印件。此证明书证明我提交的是慢性肾小球肾炎的疾病,没有提交是精神病的证明书。
2、第二份书证为《承诺书》(见附件),这份《承诺书》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公司书记谭毛三亲笔在一张“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公司”的红头信纸上书写的,全文如下:
承诺书
劳务公司领导:
因本人身体原因要求办理病退,为感谢单位对我的关心照顾,病退以后我本人郑重承诺不再无理取闹上访。
特立此据。
罗建平
2004、5、9
我应该是拿回家抄写了一遍再交给了谭毛三书记,是否真抄写了一遍再上交,我始终记忆不起来,一点印象都没有。也许没有抄写上交。
十六、我到底属于劳保人员还是内退人员
《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节选之四
备注二: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中写:“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人(含劳保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离退休1549人,抚恤208人。公司为2735名在册职工缴纳社保,离退休人员不缴纳而是领取社保,公司无义务为抚恤人员缴纳社保。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那么,我到底属于劳保人员、内退人员还是40%生活费人员?
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落款签名为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纪委书记)、帅志强(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见附件)中写:“2004年5月公司为其办理因病劳保手续,现系我司劳保人员。”
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写给公司工会的《关于解除黄剑平以罗建平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见附件)中写:“2004年5月公司为其办理因病劳保手续,现系我司劳保人员。”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见附件)中写:“2004年5月反申请人为‘罗建平’办理因病劳保手续,属单位内部劳保人员。”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状》(见附件)中写:“于2004年5月答辩人为‘罗建平’办理因病劳保手续,属答辩人内部劳保人员。”
但是,根据本文的附件13、14、15、16,即加盖有对应业务科室公章的南昌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打印的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清单上面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单位编号:6010386”。根据本文的附件17、18,即加盖有对应业务科室公章的南昌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打印的我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清单上面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单位编号:6010386”。
请注意:(含劳保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说明劳保和内退是二个不同的类别,那么,我到底属于劳保人员还是内退人员?这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挖的坑之一,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揭开谜底,看清坑内到底有什么。
十八、喊话
1、由于法院放任被告伪造裁判文书、物色书记员或单个审判员送达、不开庭宣判并当庭送达,并且申诉和信访均腔梗,我对各级法院已经完全失去了起码的信任,上文已详述,所以,请求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不要推诿不要指望法院,反正所有的裁判文书均因不具备裁判文书的基本要件而无法生效(合议庭成员均未手写签名、法院公章是萝卜公章或电脑合成公章),我们只当法院和裁判文书不存在,不然,此事会越闹越大,无法和解。
2、没有必要鱼死网破,我真诚地期望与我的仇家们(含省建工系统)停止斗争和博弈,相逢一笑泯恩仇,在我国各级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和各级信访办的调处下,逐一实现和解,为和谐社会增添佳话。
3、我已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晚年凄凉,生无可恋,死无可惧,宿命在天。
4、我至少有四路仇家,每一路都嚣张跋扈,斗争结果堪忧, 但事在人为,成败在天。
5、不尽之言,详见《悲惨:我因反腐受尽了碾压、污名化羞辱、被打(第十三稿)》,该文现保存在南昌县向塘镇社会事务局民政所。
6、我的档案保存在江西省技术工人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7、天下大同,法统相通,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是一致的,我呼吁全球人民为我的坚持、勇敢、正义而点赞,对以上恶行予以谴责,假如我被人灭了,我应该会流芳百世。
8、综上,请求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对以上罗列的恶人恶事进行调查、处理、回复。
9、综上,请求省国资委补缴拖欠我的社保费,支付拖欠我的内退工资(或鉴于我已符合内部退养的工龄、年龄,给我办理内部退养)。
备注:本文附件43为“关于印发《部分员工内部退养和待岗分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一建司字(1998)第04号】。该通知第2页中写:男年满五十周岁(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也可办理内退手续。
黄剑平
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163.com、
2021年6月3日。
证据(附件):(在此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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