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料:江西建工一建企图侵占江西一建的资产!
- 一级建造师
- 2021-07-31
- 894
猛料:江西建工一建企图侵占江西一建的资产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驻纪检监察组:
本文通告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本文通告并请求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级工会关注和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注和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注和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联合国劳工组织关注和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球华人、华裔关注和监督:
一、厘清六单位之间的关系
通过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终于厘清了以下六单位之间的关系:
1、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控公司)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备注:以上三单位以下简称第一阵营)
2、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股东就是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两公司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备注:以上三单位以下简称第二阵营)
3、综上,省国控公司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单位,有人两次向“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落款公章为伪造的省国控公司公章的“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该回复函中慌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其下属单位。
{备注:该回复的落款公章凭肉眼就能识别是伪造的假公章,伪造技术很粗劣,因为:1、五角星明显不标准,五个角的大小长短有差别。2、公章内的文字绝大部分有其形没其样,比如:“江”字的三点水粘在一起;“省”字中的“少”字一团墨且完全缺一撇;“业”字的两竖居然得了软骨病;“资”字中的“次”只有四点红;“营”字像富字,笔画像麻花有粗有细且扭在一起,刻章人在雕刻时根本就没把这个字的起码笔画雕出来;“限”字像一块红屎,如不结合上下文,谁都猜不出这是个啥字!要验证以上判断很简单,拿出真公章当面盖一个印进行对比,或追查此信的产生过程(撰稿人、审批人、盖章人分别是谁?他们承认亲自经手了吗?)}
4、综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沙沟地块的房屋与土地征收与省国控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与省国控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省国控公司均无权染指以上事项(含无权染指我的信访件的办理与回复)。
5、2019年6月10日一些巨擘擎天的媒体发表了《惊爆:有人伪造省长信箱的回复函!》,该文中所指的假回复函的第三条写:“2013年11月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一切事务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你的信访诉求可向省国控公司了解。”
我现在终于弄清楚了,这段话虚构以上全权委托事情,故意误导我去省国控公司,其实,我应该去省国资委,第一阵营害怕我厘清第一、二阵营之间的利益纠葛。第一阵营企图通过障眼法和权力运作,将本属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下沙沟地块的房地产的被征收利益归拢给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我也终于弄明白了:自从4年前我家所处的地块被列入南昌地铁4号线上沙沟地铁站的规划与征收范围,各路大鳄逐利而来(第一阵营显然也在大鳄之列),在其优势地位和优势资源的碾压下,我们的噩梦开始了,详见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没有法治屏障,平民与鳄鱼相处太危险!》、《我家遭二次强拆,警察看过现场!》、《“先房改后征收”没法律依据,是一个骗局!》、《惊爆:有人伪造省长信箱的回复函!(有后记)》、《江西:省国控公司与省建工集团公司互相推诿!(有后记)》、《我的人格、尊严、智商均受到了极大地污辱!》等文章。
二、经进入“江西信访信息系统”查知
1、题目为《谨致江西省国资委的恳谈信》的信访件,省长信箱于2019/7/1 16:00:08转送贵委办理。
2、贵委于2019/7/1 16:20:45在“办理方式”一栏填写“受理告知”,点击“详情”,弹出:“黄剑平(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9年09月29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3、贵委于2019/7/1 17:04:00在“办理方式”一栏填写“自办”,“回复告知内容”一栏空白未填,由此意味该信访件贵委正在办理中,但下面的附件却再次上传了《谨致江西省国资委的恳谈信》中指证的、加盖假公章的“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
贵委明知省国控公司无权染指该信访件的办理和回复,贵委不对我指控其公章是假的作出判别和回应,贵委不对“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 做出认可或否决的决定,却在“办理结果”一栏填写“已办结”。贵委就是这样办理信访件的吗?
三、首先指出该回复函中的二处错误
1、“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中写:“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现办公地址为吉成大厦2509室”,而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9号吉成大厦2509室的主人谢平根打电话时称自己是“国控公司”,没有称自己是“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有人告诉我谢平根是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建工部部长,故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现办公地址至今是一个谜。
2、“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中写:“6月19日,我司收到《<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有关黄剑平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劳动争议事宜,黄剑平与我司多次打官司,法院均作出了判决。”“黄剑平现居住房屋为我司下属单位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改建而成,”
这三句话明显互相矛盾:由第一、二句话可判断,该回复函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员工写作的,但从第三句话分析,回复函是省国控公司的一位员工写作的。
很显然,该回复函体现了我的对手的全部主张,我必须进行反驳,才能让省国资委能够判别孰是孰非。
四、征收
“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中写:“2015年5月,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地块(下沙沟)旧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经东征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我司下属单位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沙沟办公楼等房屋进行征收。黄剑平现居住房屋为我司下属单位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改建而成,我司将督促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规、依法办理。”
对于以上表述,我发表以下反驳意见: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2、上文已经充分证明:省国控公司无权染指该地块的房屋与土地征收事宜,无权发表误导性的结论。
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原本有4栋楼房和一些平房,其中,三栋楼房已被拆除,第四栋楼房已遭到严重破坏,南昌地铁4号线的上沙沟地铁站已经占用院内约四分之一的土地,省一建公司、省建工集团公司、省国资委不哼不哈(集体失语),这算怎么一回事?你们起码应该弄清楚:(1)、建设并征收的工程名称是什么?(是南昌地铁4号线工程?还是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地块(下沙沟)旧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2)、你们应该主动去找征收单位(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或南昌市东湖区住房和房产管理局)洽谈、签订征收协议,同时与住户(国企房屋使用权人)签订对应的协议,视而不见、逃避、回避、挂起来等不作为行为均是渎职行为!(3)、省建工集团公司和省一建公司均属严重亏损、严重负债的国有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已完全停止,其债务由国家打包全部承担,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收缴了两公司的全部公章,由此宣告两公司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全部的事宜必须由省国资委亲力亲为。
4、未取得任何正式批文
许多巨擘擎天的媒体发表了《南昌市东湖区旧改指的答复难掩其违法性!》,其中写:
我在网上搜索到了《南昌临江商务区被指4年未动工》,该文来源于江西晨报,发表时间为20160527,据该文描述,南昌临江商务区项目胎死腹中已经7年了。在地图上我看到,南昌临江商务区打了阴影,面积很小,只有市面卖出豆腐块的十分之一大,精确地址在高新大道1158号,属于青山湖区管辖,距离东湖区下沙沟路起码有八十里,2015年东湖区咋又冒出一个“2015年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拆迁项目”?
假如南昌市东湖区政府能够提供《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洪府发[2011]16号)第四条所罗列的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还应报维稳部门备案。)我就承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东征字【2015】第6号)的合法性。
本文附件1是《东湖区下沙沟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私房类住宅提前交房货币补偿协议》,2面。该书证证明“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地块(下沙沟)旧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至今未出台,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至今未出台。因为:
(1)、该协议书中写“为积极支持即将启动的下沙沟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乙方自愿将房屋腾空并交于甲方,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后,自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价十五天之内,甲、乙双方按征收补偿方案,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如货币补偿金额高于已支付补偿金额,甲方补足乙方差额;如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已支付补偿金额,乙方退回甲方多付款项。正式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回乙方执有的本协议存档。”“待下沙沟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出台后,如其中有优于本协议条款,甲方承诺乙方将同样享受。乙方承诺在房屋征收评估价公布后五日之内与甲方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如逾期则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房屋征收决定至今未出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至今未出台。
(2)、协议中将尚未实现房改的房屋美化、编造为“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将产权证原件及相关迁移补偿的有效凭证交于甲方,甲方按照产权证上载明面积计算并支付乙方征收补偿预付款。”
(3)、该协议书中写“乙方自愿将房屋腾空,交付甲方全权处理(包括房屋拆除);甲方承诺评估公司未对房屋进行装修评估前不拆除房屋。”)
综上,把住户骗得自愿搬迁后,把门窗卸除或把房屋拆除,由此绑架这些受害人为虎作伥,欺骗留守户。
本文附件2是《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东征【2015】第6号),1页。证明该决定书是伪造的、无效的,因为根据《立法法》,其没有区长的签名。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至第30条、《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3、4、5、15条,区政府一律无权作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权力,县政府和市政府才有作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权力。(备注: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紧密粘连在一起,土地征收即意味着附带房屋征收,要启动房屋征收,绝绕不开土地征收。)
一些巨擘擎天的媒体于2019年5、6月间发表了我写作的《“先房改后征收”没法律依据,是一个骗局!》、《实名举报:历数黑社会的种种恶行!》、《我家遭二次强拆,警察看过现场!》,此二文至今处于发表状态,其中写:
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没有民事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名称未经工商、民政或其他国家机关登记、核准,其私刻公章,非法组建,该部实为“南昌市临江商务区”开发商的化名,该开发商利用区委、区政府、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区房管局、区征收办等官员的包庇、利益输送及其他暗中支持,称霸一方,驱使低级公职人员充当走卒,垄断东湖区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欺压、欺负、欺骗、祸害群众。“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下沙沟征收项目”、“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起凤路征收项目”、“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董家窑征收项目”等等,骑车出去转一转,我至少亲眼见过十几个这样的牌坊,这些牌坊有些至今犹在,历经四年风雨沧桑,字体的颜色已经不再光鲜。该分指挥部动则组织上百人签名、集会、示威、在留守户门口大小便、拉电闸、停水、带话威胁、强拆等等,使用各种下三滥的手段,各级司法机关应该有很多群众的报案,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该分指挥部连起码的合法身份都没有,哪来的职权和职责?而且,该工程未取得《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洪府发[2011]16号)第四条罗列的批文、证明和材料,没有成立的依据,单位名称纯属捏造。通常,区政府会确定区房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区征收办(全称为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会委托一个无起码的合法身份、连名称都是捏造的部门来充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本文附件3是《公示》,该书证结合其它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11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已经被省国资委收缴,2016年5月16日有人居然私刻其公章加盖在该《公示》上,《公示》上加盖的省一建公司的公章的边缘有一长串阿拉伯数字,该公章实际为省一建公司的新刻公章,老公章没有一长串阿拉伯数字,在老公章已经被省国资委收缴的情况下,有人私自雕刻新公章投入使用,该新公章其实没有任何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和被收缴公章后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且《公示》中的住户姓名绝大多数与实际住户不符,炮制《公示》的肇事者就是为了制造混乱,该公示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和胡闹。
为了抢先购置、霸占、倒卖地铁工程规划内的土地,各路大鳄不惜使用各种手段。经本人考证,南昌市的多份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房改本着住户自愿的原则,由住户自主选择。但是,大鳄要求“先房改后征收”,请问:哪条法律规定必须“先房改后征收”? 大鳄收集住户的房改材料达4年多,为什么至今无一户实现房改?!
本文附件4是《通知》,其正文为:
省一建三处住户:
我部已根据贵公司发函名单开始预兑付,请各住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搬空交房领序号,逾期将按规定扣除12000元提前搬家奖励。时间结点定于2016年12月22日,超过规定时间按300元/天扣除。
特此通知
公章为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
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
证明事项:根据我的走访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有住户得到了预兑付的现金或转账,把住户骗得自主搬迁了了事,然后捏造:省一建公司和留守户不同意房改导致已搬迁住户得不到预兑付款、提前搬迁奖、后期余款,引导已搬迁住户群起攻击省一建公司和留守户。
5、正确理解《条例》与精准适用《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注意:以上二条不能孤立适用,动迁房如果是国企房产,以上法条中搬迁的主体则是公房的实际居住人(职工家庭),而非国企,“先补偿”指先补偿使用权人。谁居住就宣示谁拥有主权,而且,这种宣示是最有力的证明。
6、我被人当猴耍
我向区旧改指挥部第5分指挥部罗国平主任索要征收协议书样稿,他说:“网上有。”我心想:您咋不说月球上有?!我询问征收评估价是多少钱每平方米,他不肯相告。我要求与区旧改指挥部签订征收协议,他说:“你没资格。(只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协议,不与房屋使用权人签订征收协议。)”站罗国平身边的人说:“你去找省一建公司开两张证明:一、证明省一建公司承认你所居住的房屋你拥有使用权。二、证明省一建公司同意对你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房改。”
我把以上情况转告省一建公司胡循忠(一把手、法定代表人),胡循忠说:“2015年已经开过一个总证明,公司同意所有下沙沟的住户进行房改,不再为每一户开具证明。你让他们先给你家丈量住房面积。我不愿意跟他们签订征收协议,你可以走‘虚拟房改’加‘预兑付’方案拿到他们支付的预兑付款,省一建公司不参与、不介入、(不认可)。”
我把以上情况转告罗国平主任,他说:“不需要丈量,有住房面积数据,我会叫熊明、老卢(卢保坤)去找胡循忠交涉。”
2019年5月7日8时30分左右,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第5分指挥部工作人员卢保坤来到我家门口,指令我下午14时前向他提交三份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首页及我本人页。3、婚姻状况证明。下午,他果然来了,我向他提交了这三份材料并应他的请求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只用于征收不得复印”。我向他提供电费收据原件(上面载有我家的门牌号码),我反而再三拒收。为此,我对他的目的有些疑惑,至今,他没有给予我任何回复。
综上,我被人当猴耍。天下郎朗皆为利来,天下熙熙皆为利去,三方(参与征收的三方当事人)可以合法博弈,但另两方不能空手套白狼,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我进行碾压、欺压、吹毛求疵、污名化、戏弄、消遣,我感觉自己的人格、尊严、智商均受到了极大地污辱,一个公民起码的尊严就这样遭到了肆意地践踏!
7、省国资委失察、失职
2019年2月22日,江西省省委民声通道转述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针对《南昌:东湖区政府预备强拆,救命啦!》的如下回复:
来访人,您好!经向我区旧改办了解,东湖区沙沟村一建三处,产权证号:002398,面积为2805.04平方米,产权属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责任公司所有,列入了2015年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拆迁项目,当年分指挥部派工作人员与省一建公司就该房屋拆迁事宜进行了协商沟通,经多次协商后分指挥部按照省一建公司提供的名单为部分单位职工进行了预兑付,反映人黄剑平所说的“三方协商”是不成立的。
由于地铁4号线施工要求,分指挥部对下沙沟8号(产权证号:005990;产权面积为480.46平方米该栋房屋为6层总面积为3227.34平方米,96年2—6层房改出售面积为2746.88平方米)房屋进行了扎架降层拆除作业,并没有涉及到黄剑平所说的沙沟村一建三处的房屋(黄剑平目前居住的房屋)。下一步,我区分指挥部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做好解释工作。感谢来访!
备注:根据本文的披露和分析,“2015年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拆迁项目”纯属没有取得任何正式批文的乌有工程。假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东征字【2015】第6号)有效,其中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区房管局(南昌市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中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区征收办(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根本没有委托区旧改指挥部。
区旧改指挥部及其分指挥部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民事主体资格,其没有洽谈、签订房屋征收的主体资格,而且,其“预兑付”的征收方案完全是一个骗局,因为据我的走访、调查,历经4年,没有一户真正得到了“预兑付”的现金或银行转账。
8、《我家遭二次强拆,警察看过现场!》一文中写:
2019年6月3日17时30分,我的社区民警王维民(隶属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董家窑派出所)以其手机拨打我的手机,我们通话10分18秒。大概半小时之后,我听到门外有多人在高声说话,话题涉及房屋拆迁,便开门走到操场上,发现社区民警王维民正在对我的四个邻居进行访谈,我加入了进去。
我家居住的是非成套房。王警官说:“你开门让我看看你家。”于是,我首先开锁,打开了我家的厨房(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我指给王警官看:从楼上下来的两根直径约半尺的、铁的下水道都是直接完整无缺地进入了地下,在1楼没有接口,由此说明本房间的楼上(2、3、4、5楼)为公共厕所,但1楼在楼房设计时就是非公共厕所。我两次将下水道进入地下的切入点指给王警官看,因为有人造谣说我家厨房原先是公共厕所。然后,我又开锁,打开了我家的卧室(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13号),王警官和邻居们都看到:我家的后窗在遭到二次强拆后,木窗已经完全脱离墙体搁在地上,墙根落满了砖头、沙石块。我提高嗓门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征收方未与国企房产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达成协议、未支付补偿款项、住户未完成搬迁的情况下,我家已经遭到二次强拆,这就是我向公安机关呼救并报案的原因:1、前两次强拆的指使人和实施人分别是谁?2、必须杜绝、防止发生第三次强拆。”
王警官脸色凝重,未作任何置评。对了,参观我家之前,王警官询问了我女儿的一些情况,我一一作答并告诉他:“自2012年起,我女儿一直在她外公家居住。”王警官还问过:“你为什么与前妻离婚?”我说:“她赌博,在赌场借高利贷,一伙人冲进我家向我暴力索债,把我的头都打破了,(鲜血染红了上衣),还有其他一些原因。2009年1月9日经法院下达调解协议书正式离婚,(双方互不承担自己不知情的对方债务,她声称已经找到了更优秀的男人和称心如意归宿,自愿净身出户),至今十年有余,未再迎娶,主要原因是我有一些权势熏天的仇家,我担心连累人家。”
五、劳动争议
1、“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中写: “有关黄剑平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劳动争议事宜,黄剑平与我司多次打官司,法院均作出了判决。”
我与两个省一建公司打过多场官司,其以国企的优势地位和强权,干扰、架空、强奸、或操纵法院与仲裁委,导致司法审判功能失灵、失效。其每次都伪造裁判文书并通过法院低级工作人员送达我,所有的裁判文书上都只有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而无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由此可见,裁判文书上必须要有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否则无效。
综上,所有的裁判文书均无效,无效的责任在于两个省一建公司和审判机关,我只是司法腐败的受害者,没有道理再让我受害。我没有进一步追究司法腐败责任人责任并提起国家赔偿,已属宅心仁厚。
2、“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中写:“1986年黄剑平冒充罗建平之名在江西省技工学校读书,于1989年冒充罗建平之名进入我司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4年5月才发现黄剑平是冒充罗建平进入我司工作的。”
综合南昌市人社局回复、我与省一建公司之间的所有辩论及博弈,含以上这段表述在内,省一建公司认为:我与省一建公司之间签订的每一份劳动合同都无效,但我认为有效,于是,一个劳动争议案出现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省一建公司单方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应承担此行为的不良后果。2004年5月发现,2009年10月22日才书写《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过了五年多才提起反申请,远远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而这种反申请居然被受理并合并审理,足见省一建公司的手段(公关能力或强奸能力特别强大)。
从法理的层面界定,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意味着省一建公司已经错失、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我因此获得了大赦,这种大赦是由法律的溯及力决定的,而法理就是世界上最大的理,任何狡辩和强词夺理在法理面前都相形见绌。我童年时在大街上拉尿,你也要追究吗?!
3、2019年6月10日左右,很多媒体发表了我写作的《惊爆:有人伪造省长信箱的回复函!(有后记)》,且该文至今处于发表状态。该文中写:
第二天(2019年6月6日)9时30分左右,我到达吉成大夏2509房,其房内的主人经询问正是谢平根部长。
我说:“我与两个省一建公司打过多场官司,省一建公司每次都伪造裁判文书并通过法院低级工作人员送达我,所有的裁判文书上都只有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而无签名,根据最高法的两份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否则,裁判文书无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46条,认同裁决书上的裁决的仲裁员必须在裁决书上签名,但裁决书上无一位仲裁员签名,对此,我的解读是:三位仲裁员均不同意裁决书上的裁决,该裁决书实际无效。”
谢平根部长说:“省一建公司伪造裁判文书有事实证据吗?”
我说:“我的判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自然规律,由一个事实可得出另一个事实的判断。无签名的裁判文书,要么是司法人员制作的,要么是省一建公司伪造的,省一建公司伪造的概率极大。”
谢平根部长问:“你的诉求是什么?”
我说:“您看,这是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件的第12页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缴费年限合计235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8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17个月,95年10月以前的算视同缴费年限,我89年10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明显太多了,公司明显拖欠我的社会保险费。(备注:视同缴费年限应为73月,拖欠144个月。)”
谢平根部长说:“你翻到前面,看看姓名。”于是,我翻到第2页,指着相片、姓名、身份证号说:“看:黄剑平。”
谢平根部长说:“视同缴费年限可能应该是92年之前的。”我心想:那就应该更少。
谢平根部长说:“如果承诺给你补交,你以为如何?”
我说:“当然好哇,但您得给我一个承诺啊,要不,我老担心。”(备注:我长期从事建筑油漆工工作,属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可提前至55岁正式退休,我今年已52岁,能不着急吗?再则,我的工龄已达32年,符合内部退养的条件。)
我翻开随身带来的材料说:“两个省一建公司的社保单位编号均是6010386。”
谢平根部长说:“哎呀,你别管这些事呀!”
我说:“我担心的是:拖欠的社保费到底由哪个省一建公司来缴纳?!”
谢平根部长说:“你别担心,有档案。你进‘笼子’了吗?当时工龄满三十年了吗?”
我说:“进了,是以肾炎而办理的内部退养。”我将随身携带的社保缴费清单指给他看:“看,内退。”
4、省国资委、三级社保管理部门(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现称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南昌市人社局、江西省人社厅)以前都给过我书面答复,答复函中均写待省一建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一并统筹解决拖欠社保费的问题,据悉,2009年6月30日省一建公司改制完毕,至今整整十年,为什么拖欠社保费的问题没有解决?莫非这笔费用被另一个省一建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截留并挪用了?而且,这种挪用得到了省国资委、省国控公司和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纵容甚至襄助?
5、“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中写:“鉴此,省一建公司已于2008年11月解除了与黄剑平的劳动关系,并已支付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买断工龄费用)。既然我司与黄剑平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根本不存在补缴社保费和支付内退生活费一说,买断工龄后也不可能再办理内部退养(“进笼子”)手续。”
“并已支付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买断工龄费用)。”请问:“生活困难补助费”什么时候变成了“买断工龄费用”,你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征询过我的意愿吗?而且,“生活困难补助费”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个概念!拜托你千万不要偷换概念。
根据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于2009年4月23日形成的《职工基本情况更改通知单》和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专用章的《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4月我局社保中心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在您承认冒名罗建平报考技校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据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见附件一),我局社保中心将参保职工姓名罗建平更改为黄剑平(见附件二)。”“2008年12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您冒用他人之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予以解除。为此,2009年4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持(赣一建司发【2008】51号)关于解除罗建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及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来中心办理罗建平的养老保险停保手续(见附件三),我局社保中心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材料于2009年4月办理了罗建平的停保手续,并按规定核减了该公司2009年5月的缴费基数。此后,您先后到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诉,2009年12月、2010年6月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附件四)、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附件五)依法认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综上,含以上两份法律文书在内的全部裁判文书均因审判人员无一人亲笔签名而无效,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因肾小球肾炎而申报的病退)处于存续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补缴社保费(含以视同缴费年限为名而拖欠的社保费)和支付内退生活费。
六、提醒某些人
1、法律是全社会的行为规则,盼望各类大鳄接受法律的约束,遵守法律规定。
2、做人做事必须掌握好分寸,不要太过分,不识时务、不明事理、不知进退、一味蛮横专行的行为都是愚蠢的短视行为,害人害己,诈骗、碰瓷、造谣、挑拨、造假、栽赃、诬人有精神病、诬人反党之类的报复、陷害行为,最好少用、慎用,研讨、辩论、博弈甚至合法的斗争都无可厚非,有很多选项,为什么非要使用那些极端的、下三滥的手段,让人不齿,让人看不起,对手如果运用法律条文、审判规则、法律的漏洞甚至恶法的弊病打赢了官司,我都服了。否则,我不服。
七、证据
我将以本文附件的方式提交以下一系列书证。
1、本文附件1是《东湖区下沙沟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私房类住宅提前交房货币补偿协议》,2面。证明事项见上文。
2、本文附件2是《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东征【2015】第6号),1页。证明事项见上文。
3、本文附件3是《公示》,1页。证明事项见上文。
4、本文附件4是《通知》,1页。证明事项见上文。
5、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框周围的破裂痕迹、地下的砖头等杂物,直观地显现其遭受到了有限度地拆迁、破坏。窗外堆满了砖头、石块等拆迁杂物,足见后窗被拆迁杂物完全掩埋了,基本隔绝了通风和采光,窗玻璃基本破碎了,每当下雨天,雨水顺着窗外堆积物的缝隙流进室内,阴暗、潮湿的环境致使细菌滋生,底层衣柜的衣服都长满了白毛。
6、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外堆垒的红砖头、石块清晰可辨。
7、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框远远地脱离了墙体,一根钉入木隼的钢筋把木榫撕裂了,足见当时从外往里的冲击力很大、很大。
8、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框的右下角远远地脱离了墙体。
9、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下地面堆满了从室外挤压进来的红砖头和其它大小不一的碎块。
10、两栋被彻底拆除的、省一建公司宿舍原址照片,现场垃圾成堆,杂草丛生,有的被开垦成了菜地。
11、我家操场对面、省一建公司的6层宿舍楼,其门窗被全部卸除、人员搬空,现在已经被夷为平地。
12、我居住的大楼,窗户未被卸除的房间表示至今有人居住。
13、我家卧室后窗遭第二次强拆后的现状照片八张。证明窗户已经完全被拆了下来的现状。
14、南昌地铁4号线“上沙沟地铁站”已占用省一建公司大院土地的现场照片五张。
15、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其第12页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中记载:缴费年限合计235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8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17个月,95年10月以前的算视同缴费年限,我89年10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明显太多了,公司明显拖欠我的社会保险费。(备注:视同缴费年限应为73月,拖欠144个月。)已经领取了二年的失业保险金救济金。
16、电费收据一张。复印件。(证明我自2002年底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至今已达17年之久,对该两间国企公房拥有使用权。)
17、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其全文写:
证 明
兹有黄剑平同志于1986冒用罗建平的名誉进入江西省建工技校,1989年毕业后进我司工作。据查实,在我司的罗建平实际姓名为黄剑平,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01010599。
特此证明
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8、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于2009年4月23日形成的《职工基本情况更改通知单》。证明社保机构已经更正我的参保信息。
19、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专用章的《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证明事项详见上文对应章节。
20、《答辩状》。证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厚道。
21、《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证明: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
22、有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的亲笔签名和按手印的口述笔录。该笔录左下角加盖有南昌县莲塘镇莲南居民委员会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08年7月24日,该笔录证明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未在省建工技校读过书、未在省一建公司工作过,该笔录中写:
罗建平,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1985年在南昌县莲塘三中初三(11班)毕业。
我当时报了参加技工学校招生报名,但没有参加考试。
86年11月13日,我当兵入伍,四年后,退伍分配到南昌农药厂工作,(嘧啶氧呤车间),现下岗。
关于黄剑平是如何到省建技工学校读书,后到省一建工作的事我一概不知。
23、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的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其身份证号码为360104196910301997,我与省一建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184的《劳动合同书》中有以下记载:
乙方姓名罗建平 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 身份证号360121680101055
身份证号360121680101055是我的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360121196801010599是我的18位数的身份证号码,罗建平是我的曾用名(我黄剑平在读技校的三年期间一直使用该曾用名),参加工作后延续使用该曾用名,非首次使用该曾用名,故对于省一建公司无欺诈可言,要说有欺诈也是欺诈了技校,但欺诈了技校一事,省一建公司管不着,没欺诈你就行,老人们常说:一码归一码。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普遍、普通、朴素的道理:一事归一事,必须分清楚,不能混淆,你管不着的事非要管,不自觉矫情吗?!
24、《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号、311号}。证明:其三位仲裁员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46条,该《裁决书》至今未生效,形同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最大的噱头是: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上,三个仲裁员全部没有签名。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裁决书起码需要首席仲裁员签名或两个以上仲裁员签名才能生效,三个仲裁员全部没有签名,可认定该裁定书是仲裁员邓三荣伪造的,因为:1、该无效裁定书是邓三荣(省仲裁委主任)给我的。2、首席仲裁员是项叶萍,邓三荣是仲裁员。3、邓三荣(省仲裁委主任)具有掌管委公章之便利。4、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限,省仲裁委受理其反诉是一种故意枉法行为。5、而且,省仲裁委没有向我发送反诉申请书的副本(含其附件,即:书证),令我非常被动和不利。(备注:在邓三荣用语言暗示“你不要拿着材料跑了啊,我离开一下。”的情况下,我只拿到了部分省一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25、《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证明: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判决书上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由此可见,裁判文书上必须要有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所以,该判决书至今未生效,形同废纸。
八、当面协商无果。
2015年6月1日上午,我在其办公室向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宜董事长当面提交了以下材料:
(1)、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公章和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业务专用章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复印件)。
(2)、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公章和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省部属单位业务专用章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医疗保险缴费清单(复印件)}。
(3)、《江西一建新老公司编造档案失踪的诡话》一文(打字稿、5页、落款处有我的亲笔签名)。
刘小宜董事长当我的面把材料交给了詹秘书,詹秘书当我的面把材料交给了胡美凤(主管劳动人事的副经理),胡美凤当我的面把材料交给了谢洪美(办公室主任),谢洪美认真看过材料并与我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谢洪美主任三次准备向隔壁的胡美凤副经理汇报,均因其办公室有人而折回,第四次我听到胡美凤副经理送客的声音,赶紧示意谢洪美主任,谢洪美主任进去了约几分钟,出来,说:“她说看一下。”大概六分钟左右,有一女人来传唤谢洪美主任,谢洪美主任进到胡美凤副经理办公室不出两分钟就出来了,谢洪美主任把材料丢在我面前的茶具上说:“她说没法回复,没法办理,你爱怎的怎的,爱去哪里去哪里。”
我说:“怎么这么快?她看完了吗?”谢洪美主任说:“她可能情况很熟悉了吧。
我说:“她原话怎么说的?”谢洪美主任说:“我哪记得,反正就那个意思。你把材料带走。”
我说:“我不会把材料带走,我是亲手把材料交给了刘董事长,刘董事长本欲亲手交给胡美凤副经理办理,胡美凤副经理不在办公室,刘董事长便把材料交给詹秘书,詹秘书亲手交给胡美凤副经理,胡美凤副经理不作为,交给您,您同我一起去向刘董事长汇报。”
谢洪美主任说:“没叫我,我不去,会挨骂的。”我说:“您把材料收好,我去向刘董事长汇报。”
我走进刘董事长办公室,外间的詹秘书说:“刘董事长不在。”我给詹秘书简单介绍了情况,不出二分钟,刘董事长便从外面走进来了,我说:“胡美凤副经理说她没法回复,没法办理。”刘董事长说:“我不管,你去找她,她分管。”我说:“她不作为,您是主管全面工作的,她不管您就得管。”詹秘书进来说:“你放心,办公室谢洪美主任会向刘董事长汇报,一定会给你书面答复。”詹秘书示意我离开,我见詹秘书已经说出了我最想得到的承诺,便出来了。至今11个月,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形式的信息反馈。
(备注:截至2019年6月30日,3年过去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形式的信息反馈、回应。)
九、总结
1、省一建公司利用其国企的优势地位,强奸省仲裁委和区法院,伪造裁判文书通过低职务的工作人员送达我,将法律、审判规则、国家的脸面踩在脚下,导致审判功能失灵、失效,让法治精神蒙羞。我作为司法腐败的受害人,不应受其后遗症的持续伤害,这是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昭示。
2、省一建公司违反法律界定的追诉期和一事归一事的原则,牵强附会、吹毛求疵、小题大做,其良知值得拷问。
3、法理是最大的理,法理是照妖镜,强词夺理和狡辩在法理的照射下都会原形毕露。
十、如还有不详之处,见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命苦啊,总被人放鸽子!》、《对弱者污名化,真的符合您的利益吗?(之二)》、《对弱者污名化,真的符合您的利益吗?(之一)》。
十一、请求事项:1、请求省国资委补交或协调省一建补交拖欠我的社保费。2、请求省国资委支付或协调省一建支付中断的内退生活费或鉴于我的工龄已满三十年,给我办理内部退养(“进笼子”)。3、请求省国资委妥善处理或协调省一建妥善处理涉及我家房屋征收领域的所有事项。
十二、时任我国领袖在《心无百姓莫为“官”》的文章中高屋建瓴地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一桩桩‘小事’,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
领袖的话不愧是金玉良言,但请各级大大小小的官爷(或称人民公仆)比对自己的工作检讨一番:自己做的如何?对百姓的事情是否无动于衷?!群众百姓是否不入自己的法眼?!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3207098682、hao13027241181@163.com、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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