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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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