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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备案制,监理备案规定

  中华建设网讯 日前,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特别是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论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为此,《通知》明确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我国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备案制,监理备案规定  第1张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我国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备案制,监理备案规定  第2张

  另外,《通知》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对危大工程验收人员的组成应当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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