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 2022-06-27
- 658
重磅!万众瞩目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高级、正高级评审条件及实施方案正式出炉。浙江应急管理厅近期发布了通知,具体申报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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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知原文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137号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安全工程专业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工程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安全工程领域从事安全科学应用、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安全科学应用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服务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通过评审,获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安全工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安全工程领域事业服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第六条 按照《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附件)达到规定分值,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分值由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以上获奖人员。
(二)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三)省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前三),或专利银奖(排名前二),或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实际聘任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后,从事安全工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类别人员,转评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 5 年以上。
第九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或二等奖(第一名)获奖人员。
(三)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第一)。
(四)国家级专利金奖(排名前三)获奖人员。
第十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安全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能力之一:
1.具有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或推广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2.具有开展安全工程领域相关理论与技术研究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3.具有编写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4.具有大中型企业(或工程技术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5.具有受政府委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6.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管理咨询或工程设计等安全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设区市(厅、局)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
2.为主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设区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或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
4.担任安全评价与评估项目负责人,完成通过评审的评价(评估)报告60份以上(同时满足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四分之一和验收、现状评价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5.作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60份/年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6.作为安全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独立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并完成相应技术报告60份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7.开展大中型企业(或工程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为主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或为主完成的安全技术改造工作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8.为主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四)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编著并正式出版著作1部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三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全面系统的安全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安全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安全工程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安全工程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安全工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下一级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能力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等,已投入正常生产及应用,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评价、评估、咨询以及安全管理(监理)工作,并取得显著安全成效。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其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展安全工程领域专项研究,并形成完整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获得具有显著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或1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九)或二等奖(排名前六),或2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2项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人员。
2.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等1项以上,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有正常生产及使用效果证明。
3.主持完成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级安全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 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并正式公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 项(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
4.主持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为主完成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为主完成5项)以上。
5.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大型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评价、评估、咨询以及安全管理(监理)3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著并正式出版著作1部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含标志性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论著等均与安全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主要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主要采取定性方式,申报人员需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反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协会设立的科技或技术类奖项。
(三)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协会设立的科技或技术类奖项。
(四)获奖人员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 (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 排名前三的完成者(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六)项目负责人是指排名第一的完成者。
(七)大、中型企业是指依据最新的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八)核心期刊是指属于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期刊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体系内的期刊。
(九)标志性业绩成果中的获奖专利是指发明专利。
(十)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一)编著是指撰写内容字数达到3万字以上。
(十二)“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三)“年”均为周年。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2月4日起施行。
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
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肩负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时代使命,培育和造就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加强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高层次入才队伍建设是时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安全工程专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培养和造就全省安全工程领域“行业大家”为导向,用活用好安全工程专业人才为目标,品德、能力、业绩综合评价为重点,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中选优的安全工程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入才队伍,为推动我省安全工程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原则
(一)实施分类评审。根据我省安全工程专业发展特点,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设“安全科学应用”、“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3个评审专业类别,按类别针对性设置专业技术能力与业绩评价条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
(二)创新评价体系。设置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标志性业绩成果直接提交评审的渠道,为优秀人才建立绿色通道。同时,设置高级工程师量化赋分达标申报渠道,以达到特别优秀人才破格申报的目的。
(三)严肃评审纪律。参与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的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程序、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有关事项,确保安全工程专业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主要内容
(一)评价标准。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照安全工程专业发展规律,研究制定《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作为评审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评审时间。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开展1次。
(三)评审主体。
1.评审委员会。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设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并新组建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均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评审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
2.评审专家库。省应急管理厅人事处负责组建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及相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库。专家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
其中,高级工程师专家库成员须由行业内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担任;正高级工程师专家库成员须由行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专家担任。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数要求50人以上。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3年调整1次。
3.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均由不少于17人的专家成员组成,专家成员根据专业配比,分别从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省人力社保厅指导省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安全工程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评审。
(二)组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专家不得少于17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审议组,每个专业审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区)申报材料由各地市人力社保或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各地市人力社保或应急管理部门审核。
4.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高级工程师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后,报送至高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正高级工程师直接报送至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5.评前准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6.评委会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审议组主要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工程师专业审议组主要采用定性方式,并开展面试答辩。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7.公示发文。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评审结果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1.推荐单位应对评审对象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其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签署审核意见。
2.对构成《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违纪处理结果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予以公示。
3.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省人力社保厅、省应急管理厅监制的电子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监督指导。省应急管理厅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确保与时俱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针对评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对安全工程专业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规定分值等进行调整和完善,扎实推进安全工程专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经商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自《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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